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培训师素质,规范培训行为,加速培养、提高有素质的培训师专家队伍,规范培训师行业,促进全球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为了保证认证质量,协会严格把关,2008年国际职业培训师中级资格认证人数限额100名,国际职业培训师高级资格认证人数限额50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培训师指以下专业范围:企业战略管理发展、市场营销和销售、潜能激发、人力资源管理、客户服务、项目管理、职业能力发展、公司理财、组织变革与管理、领导力发展、生产与管理质量、谈判与沟通、薪资与绩效管理、组织行为与心理学、MBA与EMBA、个人生涯规划、商务礼仪等
第三条 本办法在国际职业培训师行业协会的指导下,由国际职业培训师行业协会中国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中、高级国际职业培训师”指国际职业培训师行业协会对从事上述培训专业工作富有经验的专家所授予的职业信誉称号。
第五条 凡申请注册高级国际职业培训师资格认证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优秀培训业绩及任职八年以上的具有中级专业职务的人员; 2、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内一项或多项培训工作,有扎实的专业理论与实战技巧,具备独特的授课形式及效果。 3、有较丰富的培训经验,从事培训8年以上,至今授课500场次或1000课时以上。 4、熟悉并遵守培训业的行业规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培训业绩突出或对国际职业培训师协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可不受第五条第1款的限制,破格参加认证评审。
第六条 凡申请注册中级国际职业培训师资格认证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优秀培训业绩及任职六年以上的具有中级专业职务的人员; 2、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内一项或多项培训工作,有扎实的专业理论与实战技巧,具备独特的授课形式及效果。 3、有较丰富的培训经验,从事培训4年以上,至今授课120场次或600课时以上。 4、熟悉并遵守培训业的行业规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培训业绩突出或对国际职业培训师协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可不受第六条第1款的限制,破格参加认证评审。
补充:未达到以上认证申报标准的培训师,可通过参加协会组织的认证培训考试,凡是通过考核的学员均可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章 认证机构
第七条 注册中、高级国际职业培训师资格认证的鉴定机构是ICQAC(国际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且在培训领域有较深造诣的专家组成,成员13--15人,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第九条 鉴定委员会下设专业考评组,考评组人数视实际需要设定,组长由鉴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十条 注册中、高级国际职业培训师资格认证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注册中、高级国际职业培训师资格认证程序:
1、申报者填写统一的《注册中、高级国际职业培训师资格认证申报表》(简体表格)(繁体表格)(点击右键,选择“另存为”下载),填好后经所在企业审核同意后,Email:anni01_1@yahoo.com.cn至协会进行报名初审,初步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
2、5个工作日后,收到初步审核通知书的培训师,将自己从事培训的主要案例材料快递至协会中国秘书处,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26弄18号212室(元芳大厦),邮编20002。由鉴定委员会进行资格综合评审,综合评审时间7个工作日;
3、综合评审7个工作日后,鉴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注册培训师名单,协会对上述名单进行核准,得到综合评审通过通知书的培训师,本人在通知书上签名传真至协会。
4、报名费用1000元,综合评审通过培训师将审核费用(中级2200元人民币、高级4800元人民币),及1寸彩照4张、2寸彩照3张邮寄至协会。
5、协会予以公布,并向合格者分别颁发《国际职业培训师中级资格证书》、《国际职业培训师高级资格证书》。
补充:未通过审核的培训师不收任何审核费用,报名费不予以退还。
第五章 注册中、高级国际职业培训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获得注册中、高级国际职业培训师资格称号的人员,其注册中、高级培训师证书可作为持证人从事培训市场活动的信誉凭证。协会在各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三条 注册中、高级国际职业培训师应承担的义务:
1、维护协会声誉,遵守培训师行为规范条例;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培训的课程及授课质量承担责任;
3、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注册中、高级国际职业培训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注册中、高级培训师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注册中、高级培训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注册中、高级培训师在注册有效期满后须向协会提出重新注册的申请,由协会对申请者五年中的培训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合格者再次予以注册。另外协会每年会对培训师进行年鉴,年鉴费用每次200元,年鉴未通过者将取消所获取的认证资格。
第十六条 注册中、高级培训师离开培训岗位。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从事其他职业的,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最终属于国际职业培训师行业协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05年3月14日)起实行。
国际职业培训师行业协会 咨询:021-51098783
吴老师 QQ:377608702 MSN:anni01_1@hotmail.com Email:anni01_1@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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